1. 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相關防疫措施關係,對本縣營建等相關工程之衝擊,有關申請
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許可,提供自動展延施工期限之紓困及振興措施,以簡政便民。
2. 建築物領有本縣建築物使用執照變更圖說審查同意函及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許可函,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
12月31日(均含當日)期間仍為有效者,除得依原規定申請展延6個月並以1次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施工期
限6個月,無須另行申請,並自即日(公告日:110年8月27日)起生效。
3. 依前開規定延長施工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9條第1項及新竹縣建
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規範第8點規定申請展期後始得適用。
【本文已獲得新竹縣政府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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