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一百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一次。茲因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簡稱事業)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時,其材料及工法選用原則、費用透明度等仍有持續強化之必要,以保障用戶權益,並避免或減少事業及用戶間之不必要爭議,爰擬具本準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為:
一、事業應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營業處所公告全部計費項目之資訊。(修正條文第五條)
修正條文:
第五條 事業應訂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以下稱手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手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裝置業務計費項目及計算方式。
二、向用戶計費之報價表單格式。
三、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
四、其他具體之執行方法。
事業應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營業處所適當之處,公告其裝置業務計費項目之材料、工資及其他費用金額。
事業之組織、業務及營運事項遇有變更,而有修正手冊之必要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手冊及提供各計費項目之相關證明資料。
修正說明:
為提升費用透明度,並確保用戶權益,爰於第三項修正事業應公告計費項目之範圍,刪除主要二字,要求事業應揭露全部計費項目之材料、工資及其他費用金額;另明定應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營業處所適當之處,公告前述資訊,俾利用戶知悉。
二、事業應訂定施工規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其為用戶裝置管線設備及收取合理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新增條文:
第五條之一 事業應就其所裝置管線設備之材質、工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施工規範,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 主 管機 關備 查;修正時,亦同。
事業應依前項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並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新增說明:
一、為兼顧供氣安全、施工品質及用戶權益,事業就其所裝置管線設備之施作工程應有其規範,爰第一項增訂事業應就管線材質、工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施工規範,其標準不得低於業界通用規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
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二、為保障用戶權益,並減少事業與用戶之爭議,爰第二項增訂事業應依施工規範施作天然氣管線設備,並收取合理費用。
三、為強化監督管理,參考本準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於第三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三、增訂事業應以書面交付本支管費用之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予用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修正條文:
第八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由用戶分攤 部 分之 本支 管敷設 成本:
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費用之計費方式、金額、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以書面方式交付管線裝置申請人或用戶確認。事業應訂定與用戶所簽前項書面約定之格式及本支管費用計費方式,並載明於其手冊中。
事業應於分離會計報告中,揭露本支管敷設成本、向用戶收取之費用及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
事業於從量費中回收之本支管成本,轉列本支管資產之金額,僅以其所負擔者為限。
修正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一)為使規範內容明確、統一條文用詞及減少重複文字,爰將「裝置成本」修正為「敷設成本」、「裝置費用」修正為「費用」、「自行負擔」修正為「分攤」。
(二)另為提升費用透明度,確保用戶權益,爰第三款增訂事業應將本支管費用之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包含距離最近之本支管及設計連接之本支管)予用戶,俾利用戶確認費用及路徑。
二、修正第二項。為明確規範內容,並精簡文字,爰將現行條文第五項關於書面約定格式之規定移列至第二項,與現行條文第二項關於書面約定事項之規定合併。
三、第三項、第四項未修正。
四、刪除第五項。配合第二項修正,爰刪除本項。
四、事業計算本支管敷設成本應以足夠供氣之最短路線為原則,非因但書因素規劃其他路線時,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新增條文:
第八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情形,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之供氣穩定,並以最短路線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並提供用戶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一、因用戶請求。
二、路線遇障礙物、溝渠。
三、路線遇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無法取得所有權 人 或 使 用 人 之 同意。
四、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非屬前項但書情形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金額,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
新增說明:
一、新增第一項:
(一)所謂「最短」路線,並非指地理相對位置之最短距離,而係指在可通行之一般道路、空地等適於施工範圍內,減少不必要之繞行而盡量縮短距離之意。
(二)由用戶分攤部分本支管敷設成本時,其成本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供氣穩定之因素,並以最短路線為原則,爰第一項增訂本支管敷設成本計算之原則及例外,以保障用戶權益,並避免或減少爭議。
(三)第二款之障礙物,指河川、地下道、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其他物體,有礙天 然 氣 管 線 裝 置 工 程者;第二款之溝渠,指用於引水及排水之狹長窪地或水道,有礙天然氣管線裝置工程者。
二、考量事業營運需求,爰第二項增訂事業規劃其他路線時,其本支管敷設成本,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例如,最短路線為十公尺,事業因非屬前項但書之考量而規劃為五十公尺,則多出四十公尺長度之成本應由事業自行負擔,故其本支
管敷設成本 之 計 算 金額,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即五分之一計算。
【本文轉載自經授能字第11002027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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