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係內政部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授權,於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一○○八四七三五號令訂定發布。為因應本規範參考之多項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以下簡稱施工綱要規範)已有修訂,爰修正本規範部分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依 CNS 3090 預拌混凝土「5.材料」、「6.訂購資料」、「7.坍度及坍流度許可差」、「12.7 利用符合 12.5 規定的拌和車拌和混凝土」、「20.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附錄 A 等內容修正。(修正規定第 2.1.1 節、第2.2 節、第 2.2.1 節、第 2.2.6 節、第 2.3 節、第 2.3.1 節、第 2.5.1 節、第 3.3.2 節、第 7.1.2 節、第 7.3.3 節、第 7.4.1 節、第 8.1.2 節、第 8.2.2節及第 9.1.2 節)
二、 依 CNS 1238 混凝土鑽心試體及鋸切長條試體取樣法「7.抗壓強度試驗用鑽心試體」、「7.3 試體濕度調節」內容修正。(修正規定第 18.5.2 節及第 18.5.3節)
三、 依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3.5 混凝土產製回收水」內容修正。(修正規定第 7.1.2 節)
四、 依施工綱要規範第 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第 2.1.1 款混凝土材料規格、第 2.1.6 款礦物摻料、第 2.2.3 款試驗一般規定、第 3.1.3款混凝土輸送設備、第 3.3.2 款抗壓強度試驗、第 3.4 項現場品質管理、第 3.3.5 款施工期間試驗頻率、第 3.5 項坍度或坍流度許可差等規定修正坍度、泵送機、混凝土自拌和至澆置完成時間限制、水中混凝土配比、流動性混凝土、材料品質管制試驗項目規定。(修正規定第 3.4.1 節、第 8.2.4節、第 9.1.2 節、第 9.7.2 節、第 15.4.1 節、第 15.4.4 節及第 16.7.2 節)
五、 依施工綱要規範第 03700 章巨積混凝土第 2.3.3 款拌和與輸送規定修正巨積混凝土之澆置溫度。(修正規定第 13.4.1 節)
六、 依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第 4 章第 4.5 節表 4.2 規定修正。(修正規定第 3.2.2 節)
七、 依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 4.18 節規定修正校正頻率。(修正規定第 7.2.4節)
八、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改由勞動主管機關發布已久,無需另為說明,修正相關解說。(修正規定第 1.4.4 節及第 4.2.5 節)
修正條文及說明:
1.4.4 施工應確保安全,承包商應對工地可能發生之危害與災變妥為防範,各項設備及安全措施必須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解說:
除內政部之營建管理各項法規外,亦必須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2.1.1 混凝土材料包括水硬性水泥、輔助膠結材料、粒料、水、輸氣附加劑及化學摻料等。
解說:
本章所稱混凝土材料係指組成混凝土本體之材料。混凝土工程有關之其他材料,如養護劑、脫模劑、鋼筋、埋設物及模板材料等,其規定參照本規範其他有關章節。查CNS 1240[混凝土粒料]、CNS 3691[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CNS 11824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CNS 11890[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CNS 13617[混凝土粒料岩相分析指引]、CNS 14826[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CNS 14891[混凝土及混凝土用粒料詞彙]等相關規定均已統一將「骨材」修正為「粒料」,惟在本規範全文修正前,相關文字仍維持「骨材」與「粒料」併列。
2.2 水硬性水泥及輔助膠結材料
2.2.1 各類水硬性水泥須符合之相關標準及規範如下:
(1)卜特蘭水泥:CNS61[卜特蘭水泥]
(2)水硬性混合水泥:CNS 15286[水硬性混合水泥]
(3)膨脹水硬性水泥:ASTM C845 [Specification for Expansive Hydraulic Cement]
其他種類水泥須符合CNS相關規定或依據第1.8節辦理,並須於施工前充分檢討其適用性。
解說:
混凝土中添加適量之膨脹水硬性水泥可抵減結構物混凝土之乾縮量,適用於無收縮混凝土,如機械底座錨定等,其相關結構設計規定,詳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相關規定。膨脹水硬性水泥目前CNS尚無標準規範,暫用ASTM規範。
2.2.6 各類輔助膠結材料須符合之相關標準如下:
(1)飛灰及卜作嵐:CNS3036[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
(2)水淬高爐爐碴粉:CNS 12549[混凝土及水泥砂漿用水淬高爐爐碴粉]
(3)矽灰:CNS 15648[膠結混合料用矽灰]
(4)混合輔助性膠結材料:CNS 15647[混合輔助性膠結材料]
其他種類輔助膠結材料須符合CNS相關規定或依據第1.8節辦理,並須於施工前充分檢討其適用性。
解說:
輔助膠結材料用以改善混凝土之工作性、水密性及減少水合熱等,如具水硬性及潛在水硬性之卜作嵐材料,或不具水硬性之細磨石灰石粉及碎石粉等。築壩用巨積混凝土可考慮水淬高爐爐碴粉、飛灰與水泥合用,因其有較緩慢的強度成長以及釋放較低水合熱。
2.3 輸氣附加劑及化學摻料
2.3.1 輸氣附加劑及各種化學摻料須符合之相關標準如下:
(1)輸氣附加劑:CNS3091[混凝土用輸氣附加劑]
(2) 化 學 摻 料 : CNS12283[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3)流動化摻料:CNS12833[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其他摻料須符合CNS相關規定或依據第1.8節辦理,並須於施工前充分檢討其適用性。
解說:
化學摻料之功能為:
(1)改善混凝土之工作性,減少拌和用水量及增進抗凍融性,如塑化劑、減水劑及輸氣劑。
(2)調節混凝土之凝結及硬化時間,如緩凝劑及早強劑。查CNS 12833[流動化混凝土用化學摻料]規定,將「強塑劑」修正為「塑化劑」,惟在本規範全文修正前,相關文字仍維持「強塑劑」與「塑化劑」併列。
2.5.1 各種混凝土粒料須符合之相關標準如下:
(1)混凝土粒料:CNS1240[混凝土粒料]
(2)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料:CNS 3691[結構混凝土用之輕質粒料]
解說:
常重混凝土所用粒料應為堅硬、緻密、耐久且潔淨之材質者。CNS 1240標準規定粒料之級配、比重、吸水率、健度、有害物質或有機不潔物之容許含量、磨損率、顆粒形狀等品質要求。
混凝土所用之細粒料應為潔淨之天然河砂或由品質良好山礦石所製造之機製砂。
陸上開採之粒料須特別注意鹼質與粒料潛在反應(鹼−粒料反應),其判定基準詳CNS 1240。海砂(包括沿海地區地下挖出之砂)若含鹽分不符合CNS 1240之規定者,不得用做混凝土細粒料。
3.2.2水膠比為水(w)與水泥(c)及卜作嵐材料(p)之重量比。
解說:
ACI 318-95[15]在耐久性一章中將水灰比改為水膠比,膠結料除水泥外,尚包含水淬爐碴粉、飛灰、矽灰及火山灰等卜作嵐材料。水灰比或水膠比及拌和水量對混凝土之強度、耐久性及體積穩定性有密切關係[12]。
使用適量之卜作嵐材料對混凝土耐久性之增進,經長期之驗證,已被普遍接受[17],若大量使用卜作嵐材料而忽略其對早期強度、泌水、工作性的影響則可能產生裂縫及其他未能預期之不良效果,反而不利結構物耐久性,故卜作嵐材料的使用量應經驗證。混凝土耐久性設計亦需考慮拌和水量的使用,採用較高水量,對工作性有利,但會降低混凝土耐久性[13]。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公共工程飛灰混凝土使用手冊〕[19],考量目前臺灣飛灰品質及施工品管水準,建議除另有規定外,建築工程用混凝土摻用飛灰之限制應按表R3.2.1之規定辦理,施工時請參考該手冊,注意飛灰之品質、穩定性、拌和均勻性與施工注意事項,特別注意澆置後要進行足夠時間之保持水分養護。
3.3.2 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防制腐蝕之允許最大氯離子含量應符合CNS 3090[預拌混凝土]規定。
解說:
氯離子會促進混凝土中鋼筋之腐蝕作用,造成膨脹、剝落,危及構造物安全性,尤其對預力混凝土構造為甚,舊澎湖大橋及以往海砂屋為典型之例。
本規範中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係指混凝土材料中所含水溶性氯離子之總量,並不包括來自外界環境者。故未受外來氯離子污染之硬固混凝土,因水泥之水合作用及物理吸附,其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會隨時間增加較新拌時降低。
一般認為水溶性氯離子對鋼筋腐蝕較有影響,所以本節參考CNS 12891[混凝土配比設計準則]作此規定,其試驗頻率應依內政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之規定。
3.4.1 配比設計時坍度按構件部位、施工條件及施工機具決定之。
解說:
混凝土之坍度為工作性指標之一,工作性良好者可使混凝土容易搗實,而不發生材料分離及蜂窩現象;適宜之坍度係依構件部位、施工條件及施工機具決定之。影響混凝土坍度之因素包括:拌和水量、粒料性質及級配、水泥性質和摻料性質、材料配比(特別指粒料量對水泥用量比,和細粒料量對總粒料量比)、混凝土溫度、拌和至澆置所經歷時間等。施工者應充分瞭解與考量,為確保強度、體積穩定性及耐久性,在適合施工條件下拌和水量越少越好[2,13]。
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03050章第2.1.1款規定可作為選擇混凝土坍度之參考。國內普遍採用混凝土泵送方式施工,而設計較高坍度之混凝土,但施工時常有擅自添加水量以提高工作性等情事,造成混凝土劣化應避免之[12]。
4.2.5支撐系統之支柱以使用木質角材或鋼製支柱(鋼管支柱或組合鋼柱)為原則,但次要工程經監造者許可者亦可使用圓木。所使用之支柱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鋼管支柱應符合CNS 5644[可調鋼管支柱]之有關規定。
7.1.2除另有規定者外,預拌混凝土之產製應依CNS 3090[預拌混凝土]之規定。
解說:
預拌混凝土產製之相關要點如下:
(1)訂購時若無其他規範可循,購方須指定下列各項:
1. 粗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
2. 交貨地點之坍度或坍流度。
3. 若用輸氣混凝土,應指明交貨地點之總含氣量及其許可差。
4. 指定所需混凝土之規定強度(fc′)及最大水灰比(或水膠比)等。
5. 就下述三種辦法中,選定一種以決定混凝土之配比:
辦法一:由購方負責混凝土之配比,規定各種材料之用量。
辦法二:由製造商負混凝土配比選擇之全部責任。
辦法三:由製造商於規定之最低水泥量下,負混凝土配比選擇之責任。
6. 若用輕質混凝土,則其單位重應指明為潮濕、氣乾或烘乾狀態。
7. 購方提供之材料。
8. 交貨計量以m3為單位。
9. 其他特殊事項,如結構重要性、施工環境條件、選定混凝土配比目標強度(fcr`)之因素等。
(2)原材料儲備之注意事項:
1. 各種粗細粒料,須有足夠容量之分離貯料倉以供貯料,粒料含水量之穩定為決定儲量之重要因子。粒料入庫或由貯料倉輸送至計量器過程中須防析離沾附。
2. 不同型之水泥或不同種類之卜作嵐材料須分庫貯存。
3. 利用混凝土產製回收水作為拌和用水時,其品質應符合CNS 13961之規定。
7.2.4 計量設備之校正 頻率至少每年一次 。若遇搬移、整修 或混凝土產量變異 大時,應隨即查驗 。
7.3.3 混擬土之拌和應按以下之規定:
(3)拌和時間
1. 拌和時間應依CNS3090有關均勻性之規定做拌和機性能測試決定之。
2. 混凝土之拌和時間應自所有固體材料全部進入拌和機時起算。拌和水及摻料溶液應在規定拌和時間之前25%時段內注入完畢。
解說附表新增註(a)每一試樣至少製作3只圓柱試體。(b)在取得7天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前,拌和機可暫先核准使用。
詳情請參閱台內營字第1100809581號
【本文轉載自台內營字第1100809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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