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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公共工程 展延、停工處理方式看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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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2021-07-05 372 0 中評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之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


一、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三級警戒期間之防疫措施,降低人員移動或接觸之風險,致影響公共工程之進行,考量個案確有工期展延舉證及認定之困難性,爰提供處理方式。

二、適用期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升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

三、工期展延或停工處理方式:

(一)工程仍有部分進行者:

1.展延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之 1/2 工期。

2.廠商認為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所影響工期逾上開期間 1/2以上,得檢具相關資料申請超過 1/2 部分之工期展延。

(二)工程全面停工者,經監造、專案管理廠商(單位)事實認定後,報機關同意予以展延工期。

(三)因展延工期所衍生之管理費用,依個案工程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訂明者,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事,機關參照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4 條第(八)款第4 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實際費用,並由契
約雙方協議辦理契約變更。

(四)契約雙方依在建工程特性(如出工正常、開口契約工區分散、為防疫或政策需要之工程等),認為不適宜依上開處理方式辦理者,得自行協議處理方式。


四、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履約及財物採購兼具工程性質部分亦準用本處理方式。

五、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履約內容涉及工程施工前期之可行性研究、規劃或設計等工作,其已完成階段性成果並提送機關,惟因受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影響審查進行者,由契約雙方協議辦理契約變更,先行支付該部分工作費用之 80%,剩餘費用,於機關審查通過後依契約約定給付。

六、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履約內容涉及配合工程進行者(監造或專案管理):

(一)工程依本處理方式展延工期者,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增加之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1 條及個案契約約定辦理;契約未訂明者,依上開規定並參考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4 條第九款採甲式(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契約監造人數)。其中工程契約工期係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或採乙式依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並由契約雙方協議辦理契約變更。

(二)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技術服務費用者,如增加服務期間之費用已依技術服務契約給付者,其工程依本處理方式計算所增加之履約費用,不納入建造費用之計算範圍。

 

【本文轉載自公共工程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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