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18建材庫
圖片來源:守護神岡聯盟。
由於產業創新條例開放非製造業者使用廠房用地,所以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即將做出修正,以便土地使用管理上更加健全。
營建署考量產業創新條例設置的「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除了提供製造業使用之外,也提供其他行業使用,所以需要將工業區「廠房用地」修正成「生產事業用地」,但考量製造業與其他行業使用土地的特性不同,生產使用地作為其他行業使用的話,例如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容易導致業者誤認土地得供設置製造業廠房使用,而產生土地使用管理上的問題,因此特別將用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並賦予使用強度的彈性。
再者,因應物流業發展的特性,也增訂物流處理方式及交通環境條件等規定。所以,以下有5大修法重點:
- 定明製造業及非製造業的其他行業使用工業區生產事業用地應編定的使用地類別。(專編第9編修正規定第3點)
- 增訂工業區設置倉儲物流使用者,其轉彎車道長度及物流處理方式。(專編第9編修正規定第9點及第9點之1)
- 修正工業區土地的用地名稱,及規定生產事業用地的使用用途。(專編第9編修正規定第17點)
- 因工業區生產事業用地得供使用的行業別及附屬設施回歸目的事業法令規範,因此刪除了現行規定專編第9編第18點。
- 增訂工業區生產事業用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的容積率。(專編第9編修正規定第1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