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18建材庫
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即將做出修正,未來只要領有建照的工程造價只要達1千萬以上,就能歸類為第一類建築。
根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文高雄市建築師公會的公文指出,該自治條例起初是為了將綠建築政策法制化並擴大規範至部分公有及民間建築物,且將建築物分為五類,並在原自治條例條文內,針對各類建築物規範綠建築設施及設備設置的規定。只是設備日新月異,為與時俱進才開始著手檢討如何配合相關條文。
再加上,原條例已明訂主管機關得另定高雄市綠建築設施及設備設置辦法,因此這次修正草案會依照原自治條例第20條的法源依據,將各類建築物的綠建築設施及設備另以「高雄市綠建築設施及設備設置辦法」訂定,並重新調整「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的條文架構,使綠建築設計內容、綠建築設施及設備設置的規定更加周延及彈性。
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本自治條例第一類建築物範圍。
(二) 原各類建築物的綠建築設計內容另以「高雄市綠建築設施及設備設置辦法」訂定之,因此刪除原條文第4至8、10至19條規定。
(三) 原條文第9條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除保留使用執照核發要件及其他相關配套程序,其餘明定另以辦法訂定。
(四) 原條文第20、22至27條,修正條文條次調整為第5至11條。
(五) 高雄市綠建築施工管理辦法已規定於高雄市政府建築施工注意事項,所以刪了除原條文第21條規定。
進一步來看,第一類建築物範圍的修正,未來只要領有建照的工程造價只要達1千萬以上,就能歸類為第一類建築,因為工務局認為,因工程造價包含土建工程及機電工程等項目,究第一類建築物應以總和計算或僅計算土建工程容易有爭議,所以為避免爭議,統一以建照的工程造價作為標準,且建照的工程造價與實際工程造價相差約為4倍乃調整為一千萬,所以才將第一類建築物範圍作出此修正。
至於綠建築的設計內容已經修正另以辦法訂定,所以便將1至5類的綠建築設計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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