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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公共建設甄審專業、公平 委員遴選、評審辦法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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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2021-05-05 235 0 中評

 

/ 918建材庫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甄審委員與評審辦法經歷7次修正後,為使甄審程序及工作小組能更明確並提高評審效率,財政部日前再次提出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甄審會外聘專家、學者的遴選方式,且工作小組成員的資格,及所提之初審意見,做了一些細項的修正,未來更須向甄審會說明評審結果。更重要的是,草案中已增訂「綜合評審」機制,合格申請人可以向甄審會進行簡報與詢答。

 

修正要點如下:

 

一、 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審核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甄審委員會任務包含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甄審委員會外聘專家、學者遴選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甄審委員會委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 工作小組成員資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 工作小組所提初審意見應予具名及其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七、 應保密對象包含工作小組,且其所提初審意見為保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八、 資格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期限及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九、 增訂綜合評審應請合格申請人向甄審委員會進行簡報及現場詢答。(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十、 工作小組應向甄審委員會說明評審結果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表示,甄審會外聘專家、學者遴選方式的修正,是為了提升甄選會專家學者的專業性及公正性,未來給機關遴選的外聘專家學者的名單,可由建議名單資料庫中選列或自行提出,更重要的是,「簽報及核定,均不受建議名單的限制」之規定已經刪除。

 

此外,以往擔任甄審會委員如果與申請案件人有親屬關係,或是與其負責人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本法第九條規定),就必須要辭職,如果不辭職就要解聘,這項規定也已經刪除。

 

財政部考量工作小組成員的資格,是為協助辦理甄審,因此特別在第十三條中增訂,未來工作小組成員,除了由機關首長、授權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外,必須要有一人是具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專業人才。

 

在進行甄審作業時,未來工作小組所提供的初審意見都必須要具名,以維持作業上的嚴謹,也有利甄審委員洽詢;另外,以往工作小組的初審意見,必須要載明-「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的差異性」,財政部考量由於工作小組任務是協助甄審,其意見不太適合涉及判斷及比較,因此刪除了這項規定。

 

以往在資格審查結果,主辦機關必須要盡速通知申請人,最遲不能超過甄選會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決議無法選出最優申請人的日期,但現在已修正成資格審查結果,主辦機關應在綜合評審前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為了有利綜合評審,財政部也增訂,未來主辦機關應邀請合格的申請人向甄審會簡報,並現場詢答,且甄審會以往對申請人所提的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也需通知申請人限期內澄清,容易遭外界質疑評審的公正性,所以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也已刪除。

 

過去,主辦機關可以就不同委員的評審結果項甄選會說明有無明顯差異情形,但財政部認為,協助甄審是工作小組的任務,而非主辦機關,且不同委員的評審結果有無差異的問題應該交給甄審會討論後做出決議,因此便將主辦機關向甄審會說明的規定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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