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18建材庫
因此,NCC開始著手調整建築物的電信設備與空間設置的使用管理規則,以避免建築物建造後,民眾為了接取電信服務,常常需要二次施工而破壞建築物整體美觀。由此可知,新修正的管理規則,絕大部分都在調整電信業者的名詞定義、設置與維護的責任問題。
以第3條用詞定義來說,凡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的名稱,都修正成「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且刪除了第3條之2的電信配線設備的用詞定義,新增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廣播電視相關設備」的用詞定義。而此一修正,也幾乎更動到管理規則中的其他條例。
此外,在設置及維護責任分界規定上,建築物若要引進光纜,已經可以合法採用「光纜用總配線箱」,且以往沒有明定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電信網路設施的責任歸屬,若建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要求業者終止或異動電信設備時,法規中並沒有明確指示,現在已經修法可以要求原服務提供者負責移除或更改電信設備的安裝。
日後在設置建築物電信設備與空間時,法規中已明定可以設置電信室以外,也可以設置總配線箱,且考量多數建築物已引進光纜,且多數有線電視業者都開始以FTTH方式安裝,要設置同軸電纜水平主幹配線,並預留垂直主幹配管及其電信箱體空間,法規中也將之列入必要的電信機械設備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管理規則中明定新建建築物,如果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24心才必須要設置電信室,現在已修正為48心。
建物起造人在設計屋內外電信設備與空間時也規定,設計圖說完成後,起造人必須在開工前,將設計圖說簽證的申請表與依照建築物設備技術規範填報的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計清單、相關設計圖說,向NCC或NCC委託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的審驗機構申請審查,並繳交審查費。其中,針對審驗機構的審查規定已修正得更加明確,不論是文件不全、內容不完整,審驗機構都會通知起造人限期內補正,甚至簽註審驗意見,若無法在期限內補正或改善,還可申請至多1次2個月的展延。
審查合格的證明以5年為有效期限,如果起造人無法在期限內申請審驗,還可申請不超過建照有限期限的展延期限。
最重要的是,新訂定的規則中已明定,為了避免電信引進管獨佔,訂立時還參考國外對建築物電信與有線廣播電視的規定,以建築物引進電話電纜總對數、光纜總心數及同軸電纜的的規格。
詳細法規請參考:國家通訊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