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18建材庫
此次修正中將針對施工編第55條、112條之1、116條之2及設備編第1條進行修正。條文中將針對2011年2月27日前領有使用執照的5層樓以下建築物,修法增加昇降機避難層出入口及昇降機通達該出入口的通道寬度,甚至針對1982年7月15日修正生效前、6層樓以上,且該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另外修法增加了昇降機的規定。
然而,營建署會修正施工篇第55條的原因在於,若要提高升降梯的便利性,升降機必須要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事項,例如第90條之2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但考量老舊建築物空間有限,昇降機設置後部分建築物仍可能無法符合第90條之2避難層出入口120公分最小寬度的規定。
因此,經過檢討後決定將增訂第55條之4住宅用途建築物各層樓梯間均設有緊急照明設備,且其地面層以上每樓層居室樓地板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設置安全梯、各戶面向樓梯的開口設置防火門窗者,將避難層出入口寬度減為75公分以上,且樓梯牆面需要具有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同時各戶面向樓梯的開口裝設也須具有1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具有遮煙性能的防火門窗。
為考量老舊建築空間的適用性,內政部也允准2011年2月27日前領有使用執照的5層樓以下建築物,納入同款規定。並且1982年7月15日修正生效前,領有使用執照的6層樓以上、總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的建築物,其增設昇降機者也將比照辦理。
此外,內政部增訂了112條之1,規定消防法令對於建築物]的消防設備有相關規定者,應優先於施工編第4章第7節及建築設備編適用。
為避免民眾反鎖受困在屋頂平台,因爬牆脫困導致墜樓傷亡,內政部也著手修正116條之2第8款,規定空間種類為屋頂出入口,不論是屋頂避難平台,還是其他屋頂出入口,日後都須至少設置一處緊急求救裝置,使反鎖受困在屋頂的民眾可以向外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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