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18建材庫
根據桃園市政府指出,事實上早在2年前,「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就已發布施行,但市府為因應物價調漲及管理成本的問題,再加上為了達到健全規費制度及有效執行道路挖掘收費的實際需求,並配合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刪除保證金規定,才決議修正「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此次修正共計4條,其名稱也會修正成「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及道路修復費收費標準」,特別將「保證金」刪除,由此可知保證金已從各條文中不再復見。
修正條文整理如下:
一、道路修復管理費改採「以案計費」及「逐級收費」的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原本的道路修復管理費是以許可面積每平方公尺收取130元,如果許可面積有變更,管理費會按照變更後的面積計算,補繳或退還差額。但因道路修復管理費是照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所訂定的,而且道路修復管理費又是屬於行政規費,其審核作業不能因申請挖掘範圍大小而減少標準作業流程,所以將修正成以案計費,較符合實務作業。
此外,還按照施工天數計費,只要施工天數在4天以內,每案將收取2,500元。如果超過4天,每4天將加收2,500元,未滿4天以4天為計算。而且道路挖掘經許可後 ,申請變更原許可施工天數或續行施工,必須要按變更後總許可施工天數,依前面所描述的計費規定來收取修復管理費。
二、調整道路修復費收費基準表及每平方公尺單價,並新增道路修復費增、減計收的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此次道路修復費收費基準表如下:
此外,在修復許可後修復面積有變更的話,也有增 、減計收應繳納的道路修復費的規定。詳情請參閱修正後的條文
三、刪除收取保證金規定,並新增道路修復管理費不予退費,及道路修復費全額無息退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原本申請人自辦道路修復,其保證金是按照修復面積每平方公尺收取100元,甚或如果是市府機關或學校,或保證金為達1萬元根本不用收費,但現在刪除保證金的規定,以改為「道路修復管理費於繳納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不予退還。道路修復費於繳納後,因故未施工者,得請求全額無息退還。」
四、刪除許可面積計算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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