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18建材庫
根據台北國稅局指出,近來有一建商在申報2017年的營業所得稅時,發現這筆土地違約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遭到罰款,其原因在於違約金雖然不是銷售土地的代價,但卻是與銷售行為有關的銷售額,建商就應該將原本開立預收土地款的免稅發票收回,且要對違約金重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解釋,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款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這起案例建設公司因買受人沒有依照約定時程繳付土地價款,雖然可以依約通知買受人解約,並沒收買受人的違約款項,但由於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要件,買受人在未取得該土地產權前,其支付的土地價款等於取得土地的權利,只是之後因解除土地買賣的契約關係,建設公司所沒收的款項已不是銷售土地的代價,就應該將原本開立預收土地款的免稅統一發票收回,再重新開立違約金的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並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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