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18建材庫
以下是作業原則規定共三要點全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之建築物竣工查驗及核發使用執照,特訂定本原則。
二、下列情形不違反建築法令相關規定,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建築工程完竣時備具竣工圖一次報驗:
(一)同一使用單元內之隔間、外觀形狀、飾材、門窗或開口位置變更。但不得妨礙防火區劃或防火避難設施。
(二)建築物之陽台、花台、露台、屋簷或雨遮,其面積尺寸變更不涉及建築法令或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增減。
(三)建築物設計之停車空間位置或數量變更,不涉及用途面積增減,且符合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規定。
(四)無障礙停車位其位置變更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五)法定空地植栽綠化之位置變更。
(六)原有污水處理設施因與下水道接管而移除;或建築物設備容量未變更,僅變更設備品牌或位置。
(七)綠建築設計中外殼節能、綠化、保水、綠建材之內容位置或數量變更,其設計檢討符合規定。
(八)高度不超過二點五公尺之圍牆,變更位置、構造種類、尺寸(長度、寬度、厚度及高度)。
(九)高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女兒牆,變更材質、高度、厚度或造型。
(十)因設備所需之管道間等類似用途部分之數量、尺寸、位置變更。
(十一)非主要設備之數量、型式或位置變更。
建造執照原核准之起造人名冊、地號、建築物用途、樓地板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基地面積及工程造價誤繕或漏列者,得在使用執照申請書內敘明事項及原因一併更正。
三、未變更主要構造之下列情形,得於建築工程竣工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變更設計:
(一)基地面積、地號增加或形狀、建築物位置變更,未涉及建築物面積變更。
(二)陽台、花台、露台、屋簷或雨遮之形狀、尺寸或位置變更,涉及建築面積或容積樓地板面積變更。
(三)車道坡度變更。
(四)女兒牆高度增加,且高度超過一點五公尺。
(五)避雷設備之數量、型式、位置、高度或其他相關變更。
(六)污物、污水或其它廢棄物處理設備變更。
(七)消防安全設備配合主管機關審查變更。
(八)昇降設備之設備內容、尺寸變更,涉及昇降機道尺寸變更。
(九)機械停車設備之位置、規格變更,涉及變更機械停車位數量。
(十)非主要構造之小樑數量增減或位置變更。
(十一) 增設圍牆、牌樓、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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