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18建材庫
工程會表示,政府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回復廠商疑義後,仍應考量廠商後續備標作業需要時間。為符合前述辦理原則,以強化廠商請求釋疑機制,工程會將修正機關釋疑之期限,並明確規定機關釋疑逾期時應延長等標期,使廠商有足夠時間準備投標文件;目前已辦理預告作業徵求各界意見,作為該草案後續研修參考。
另工程會表示,政府機關對釋疑的結果,如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屬重大改變者,亦應考量釋疑後廠商備標所需時間而合理延長等標期。
此次預告修正內容,可在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查詢,預告期間也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據了解,此次預告修正的第43條,原本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的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將修正成「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機關對疑義之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屬重大改變者,應合理延長等標期,並不以滿足前項規定為限。」
工程會解釋提到,會有這項修法是考量政府機關回復廠商疑義,應考量廠商後續備標作業時間,為使廠商有足夠作業時間才做出此項修正,例如政府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的採購,公告日為12月1日,截止投標時間為12月18日18時,其等標期為18天,如果修正後,政府機關最後釋疑的日子就是12月13日,政府機關如果在12月15日開始回復廠商疑義,至少應延後截止投標日至12月20日(補足二日),如果12月20日適逢周末假日,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截止投標日至少應延長至12月22日星期一。
此外,這次預告修法還增訂第三項,政府機關對疑義的處理結果,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且屬重大改變者,其合理延長等標期,應依釋疑後所餘之等標期及廠商備標所需時間考量。又第三項規定所需之合理日數,可能較依第二項延長之日數為長,爰予明定不以滿足第二項規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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