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918建材庫
然而,研擬修改《政府採購法》的原因在於,工程會認為,過去經常發生公共建設進行到一段落 ,得標廠商往往會因財務問題,使銀行對得標廠商所獲得的政府給付工程款進行假扣押,最後導致廠商無法給付相關工程費用,而延誤工程進行,甚至產生停工的問題。
因此,工程會為確保公共工程如期進行,可能將增列《政府採購法》第70條,未來得標廠商所獲得的政府之「契約價金債權」,禁止扣押。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70條指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財物或勞務採購需經一定履約過程,而非以現成財物或勞務供應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過去,房地產不景氣常影響營造公司出現財務危機,下包廠商也因而拿不到工程款,若涉及公共工程,政府部門得必須與原承包商解約再重新招標,時間、成本便相對提高。
然而,以實務上來說,廠商即便獲得公共工程標案,也必須施工到一定階段且完成估驗後,才能領到工程款,所以大部分的廠商在此之前都會向銀行融資,墊付工程費用,但政府工程款仍會成為銀行授信審核的條件之一。
如此,若廠商經常施工到一半發生財務危機,要禁止銀行假扣押,日後勢必降低銀行融資公共建設的意願,反而使公共建設推動不易,但不實施假扣押,也不能保證施工品質,甚至能否順利完工。
對此,有專家建議,工程會可為招標的公共工程建立專戶,這個專戶可讓政府、廠商與銀行共同監督控管,此外,在監督付款上,目前依規定,申請監督付款應符合以下要件:
(一)該案件為公共工程案件。
(二)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若契約未規定者,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百分之五以上。
(三)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四)廠商及分包廠商須先簽訂「債權讓與協議」及「連帶瑕疵擔保契
約」,並共同向機關申請監督付款。
(五)機關同意監督付款之申請。
(六)若有保證廠商,應得保證廠商之同意。
因此,承包商如果不能將政府工程款的債權移轉給下包廠商,或是政府不願意進行監督付款機制,而堅持解約,下包廠商仍無法利用監督付款的方式取得工程款。如果政府一昧禁止銀行假扣押,對公共工程或廠商固然有利,但相對得要面臨信用有問題的廠商能否保證會確實使用工程款,在監督上就會出現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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