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依「海岸管理法」等規定,若在海岸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屬於原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港埠,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者,因較不會產生外部性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認定排除於特定區位的範圍,無需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自104年2月4日「海岸管理法」公布施行後,在港埠主管機關徵詢下,內政部已陸續個案認定安平商港、新竹縣坡頭漁港、臺中商港及桃園市竹圍漁港等4個港口水域,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
為減少個案認定公文往返,內政部已主動繪製臺灣本島港埠既有防波堤外廓內之水域範圍,經會商相關機關後,於今(109)年6月12日公布,通案認定基隆商港等97處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的港埠,其中包括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及漁港等,在其水域的建設無須再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內政部指出,目前全臺共有101處港口得排除海岸地區特定區位,未來澎湖、金門及連江的港口,亦將比照本島作業方式辦理,以提升行政效能。相關資訊可至內政部營建署海岸地區管理資訊網(https://eland.cpami.gov.tw/CAMN/)或營建署網站專區(https://reurl.cc/z8x07k)瀏覽查詢。
得排除海岸管理法第25條特定區位之港口水域一覽表
【本文轉載自營建署,原文刊登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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