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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修正2大條文 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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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2020-07-15 191 0 中評

營造業法修正2大條文,在承攬工程造價限額上,已修正第三條、第四條之一

第一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七百二十萬元,其承攬工程之橋樑柱跨距為五公尺以下,建築物高度、建築物地下開挖深度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高度之規模範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三條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條造價限額內之小型綜合營繕工程,含有本法第八條所定專業工程項目,其專業工程項目金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土木包工業自行施作:

一、含有鋼構工程、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基礎工程、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或地下管線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下。

二、含有預拌混凝土工程、營建鑽探工程、帷幕牆工程或環境保護工程單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

三、含有庭園、景觀工程項目金額在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

四、含有防水工程項目之金額在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

土木包工業承攬前項各款專業工程項目一項以上,且各項工程金額及造價限額符合前項各款及前條規定者,土木包工業得自行施作。

第四條 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二千七百萬元,其工程規模範圍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六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十五公尺以下。

乙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新臺幣九千萬元,其工程規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下。

二、建築物地下室開挖九公尺以下。

三、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下。

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

第四條之一 前三條所定營造業未依規定辦理資本額增資者,其承攬工程造價限額,適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其得自行施作專業工程項目金額,適用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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