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綿為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歸類之一級人類致癌物質,逐步限用、禁用石綿已為國際趨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於七十八年五月一日公告石綿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迄今已多次修正石綿相關運作規定,逐步限制石綿使用,目前除作為研究、試驗、教育之用途外,其餘用途(如於國內製造含石綿成分之產品)均已禁止。
為延續本署對含石綿產品之管制,考量多數含石綿產品已有替代產品及配合國際管制趨勢,本署進一步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期能達維護環境安全之目標,爰訂定自公告日起,禁止輸入含石綿產品及其例外須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規定。
主旨:訂定「限制含石綿產品輸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 法源依據。
公告事項:禁止含石綿產品輸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者應出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不在此限:
(一)保護民眾和軍事用途所必須。
(二)作為研究、試驗、教育用途。
(三)無法取得適當之不含石綿成分產品之替代品。
【本文轉載自環署循字第1111037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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