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處理本縣既存違建及遏止新違建之增加,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二、執行方式:
(一)、依違建物之位置、結構及實際現況,以下列方式執行拆除:
1.以現有人力、機具辦理拆除。
2、規模較大或困難執行或有危險者,以外僱機具、專業技術工,按日按工(搶修)計酬之方式辦理。
3、專案外包辦理執行。
(二)、違章建築之拆除以全部徹底拆除為原則,否則亦應達到不堪使用之尺度執行(附件一)。
三、違建拆除優先排序:
本縣既存違建數量龐大,違建情節輕重不一,故拆除執行宜訂有基本原則,供安排執行之依據。
爰參酌相關規定暨現實情況,研訂執行優先排序原則如下:
(一)、應優先執行拆除者:
1、屬「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一、二優先之場所或公眾出入頻繁之場所,有發生立即重大危險之虞的違章建築。
2、防火間隔全部阻塞,並有阻塞前述公共場所或鄰近住戶逃生救災者。
1、 妨礙公共工程者(或配合工程進度執行除)。
2、 妨礙公共交通者。
3、 佔用公地、公共設施之違章建築。
4、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自治團體搭造之違建。
5、 其他經本府認定應優先執行者(如掃除路霸、配合風景區管理處之專案措施…或有礙市容觀瞻者…等等)。
(二)、其他依法應拆除之違建:
因本縣累積未拆違建案數量甚多,在執行人力、機具、預算經費均有不足之情形下,無法在數月或數年期間內完成拆除執行。故除了上述應優先執行條件者外,其他符合暫不納入應優先拆除執行之違建案,依違建情節及妨礙程度考量,依序辦理拆除執行。
臺東縣違章建築拆除到不堪使用尺度(可結案)之規定:
一、 材料為鐵皮、石棉瓦、水泥瓦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 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於樓板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 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 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樑柱得予免拆。
五、 圍牆全部拆除。
六、 除屋頂、樓板、樓梯、圍牆外,如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除技術及人員安全,確實無法拆除的部份(如會損及鄰房或損及合法共同壁等),得免拆除。
【本文轉載自府城建字第09230252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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