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反映廢棄物清除處理成本,於九十五年五月間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發布「宜蘭縣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茲因本府於一百零八年獲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興建二處有機廢棄物處理廠,現已陸續完工並進入試營運階段,為反映正式營運時操作維護及管理成本,爰修正本辦法,要點如下:
一、現行條文第一條規定本辦法訂定之目的及法源依據。惟依現行法制體例,凡有法源者,條文第一條僅須規定法規之法源依據,爰刪除本辦法訂定之目的,並修正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一款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並修正部分文字。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已明定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程序,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二款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條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並修正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條次變更,並修正部分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附表名稱並增列「有機廢棄物處理費」項目。現行備註欄文字移列修正後備註第一點,並修正部分文字;事業委託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ㄧ般事業廢棄物,以焚化方式處理者,其收費基準依該年度「宜蘭縣利澤廠代處理單價調整通知」收費,並依營運成本及物價水準指數調整,不適用附表「焚化處理費」項目之規定。新增備註第二點及第三點;說明有機廢棄物處理費之計算方式。
修正內容請詳見->府秘法字第1110027746B號令
【本文轉載自府秘法字第1110027746B號令】
APP下載-Google Play 、Apple store
《近期熱門文章》
更多認識918建材庫-點我了解
更多產業新知-點我了解
加入918建材庫粉絲團->點我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