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除非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才會將管理機關或管理者視為納稅義務人;另若是土地屬於信託財產,則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受託人即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土地遭占用 地主可向稽徵機關求助
稅務局表示,雖說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員原則上為土地所有權人,但若土地遭占用,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占用人、坐落土地及占用面積等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由占用人代繳地價稅。
不過,碰到土地遭他人占用,並非地主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就可一勞永逸。稅務局提醒,若地主與占用人間存在尚待釐清的爭議,在相關資料未能確定前,稽徵機關仍會將土地所有權人視為納稅義務人,向其寄發繳款書、課徵地價稅,民眾需特別注意。
【文 / 住展雜誌;本文已獲得經濟日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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