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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新竹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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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2022-02-14 290 0 中評

新竹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實施都市計畫內,下列各款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一、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七公尺以上之商業區及公共設施用地。


二、面臨都市計畫道路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上之住宅區及工業區。


前項建築基地,當地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或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一、因配合都市景觀及城鄉風貌規畫需要。


二、因地形特殊或坡度陡峭。


三、因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


第 3 條
路線商業區轉角基地側邊鄰接住宅區或工業區,且計畫道路寬度未滿十五公尺者,除面臨該道路商業區正面應配合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外,基地側面得免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第 4 條
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留設寬度,自建築線至建築物外牆面,按計畫道路寬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建築基地面臨七公尺以上至未滿十五公尺計畫道路者為三點六公尺。


二、建築基地面臨十五公尺以上計畫道路者為四公尺。


第 5 條
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如無人行道,則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應舖裝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騎樓地面設有私溝時,應築建為暗渠,並與公共設施排水溝連接。路面之高程,不得超越法定騎樓之高程。


第 6 條
騎樓柱正面應自建築線退後三十公分。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騎樓之淨高自路肩起不得小於三公尺。

 

第 7 條
本標準施行前,既成騎樓不符本標準規定,有礙市容觀瞻或公眾通行者,經通盤檢討後,應分期整建或改善,對其已有設施應依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補償。但違章之騎樓不在此限。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新竹市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發布令(含條文).pdf

 

【本文轉載自府行法字第11100283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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