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審查本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土地容許使用之各項設施,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彰府工都字第六九○四五號函頒定「彰化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歷經多次修正,近經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府建城字第一○三○三七五四七六A 號令修正本要點部分規定。
配合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部分條文之修正及本府綠能及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於經濟部公告地層下陷地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等不利耕作地區,放寬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申請基地面積之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爰酌作文字修正。(草案第四點)
二、增訂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於「地層下陷地區」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修正放寬限制申請基地面積之規定 。(草案第六點)
申請基地面積及使用限制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已有規定者,申請面積應從其規定。但同一申請人不得於同一地號或毗鄰土地申請數相關設施。申請基地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
(二)申請基地面積合計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如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籌設許可或相關同意備查文件者,不受前款申請基地面積之限制。但申請基地面積合計仍不得超過一公頃。
(三) 申請同意設置之各項設施,於農業區者不得妨礙鄰近既有農水路設施之使用功能及農業生產環境。但提供相同寬度之農路、水路替代方案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於保護區者不得影響生態資源及水土保持,並應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
(四)除申請私設通路使用者外,申請基地毗鄰農業用地者,應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並依核准之農地變更(容許)使用計畫書內容設置隔離綠帶。
三、為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增列有關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項目之規定。(草案第七點)
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逕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彰化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彰化縣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農村再生條例」等規定申請容許使用,免依本要點辦理土地容許使用手續。
前項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許可使用細目中,有關其他部分依「彰化縣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辦理。
農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許可案件,其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者,除依前項辦法規定免申請容許使用者外,應加會本府建設處查核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情形。
四、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修正附件四各目的事業管理機關及相關設施名稱。
圖表附件:
附件四: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容許使用項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pdf
【本文轉載自府建新字第11100482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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