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及第一篇第八點表八.一、第二篇第三章第三.十節表三.十.一、第三篇第十九章第十九.五.三節表十九.五.三,自即日生效。
修正規定:
4.道路功能分類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1)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2)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3)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4)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10.道路斷面調整原則
當計畫道路路權寬度受限時,市區道路橫斷面可考量依下述原則酌予減少寬度:
(1)快速道路調整寬度之項目先後次序為分隔島、路肩、汽車道。
(2)主、次要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汽車道、最外側車道、機車道、車道分隔帶、中央分隔帶、人行道寬度為原則。
(3)服務道路路權受限時,調整項目先後次序為路肩、路邊停車帶、車道寬度、縮小人行道、改採人車共用方式或調整為單行道為原則。
2.1 道路橫斷面構成要素
市區道路橫斷面的構成要素依道路種類而異,其組成包含下列各項規劃單元如圖 2.1.1 所示,其寬度依道路功能分類彙整如表 2.1.1。
1.車道:包含汽車道、慢車道、最外側車道、機車道、腳踏自行車道及公車專用道。
2.人行道。
3.路肩。
4.交通島:包含分隔島、槽化島、庇護島及圓環中心島。
5.路邊停車帶。
6.公共設施帶。
7.排水設施。
8.地下管線。
9.其他。
2.2.1 汽車行駛之車道
供汽車行駛之車道(以下簡稱汽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快速道路每車道寬度以 3.5 公尺以上為宜,最小不得小於 3.25 公尺。
2.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3.0 公尺。
3.服務道路每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2.8 公尺。
2.2.2 慢車道
慢車道係指在有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供機車及慢車使用之車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不得小於2.0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1.5 公尺。
2.採實體分隔設計,其寬度以3.0公尺以上為宜,不得小於2.5公尺。
2.2.3 最外側車道
最外側車道係指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在未劃設慢車道情況下,供汽車、機車及慢車使用,其寬度規定如下:
1.採非實體分隔設計,其車道之最小寬度比照 2.2.1 節辦理,且不宜大於 4.5 公尺。
2.採實體分隔設計且為單一車道時,車道加路肩寬度宜大於 4.5 公尺。
2.2.4 專用車道
專用車道包括機車道、腳踏自行車道及公車專用道,其寬度規定如下:
1.機車道:機車道係指供機車行駛為主之車道,含機車專用道、機車優先道。
(1)單一機車道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多機車道之車道總寬不宜小於 2.5 公尺。
(2)實體分隔設計之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 3.0 公尺。但受限於道路寬度且機車道旁設有汽車道者,其寬度不得小於 2.5 公尺。
2.腳踏自行車道:腳踏自行車道係指提供腳踏自行車使用或腳踏自行車與行人共用之車道或道路,其寬度同 5.3 節規定。
3.公車專用道:公車專用道係指專供公車行駛之車道,其寬度以 3.5公尺為宜,不得小於 3.0 公尺。
第六章 人行道
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應設置人行道。但服務道路寬度 12公尺以下,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相關規定如下各節。
6.1 人行道淨寬
1.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以 2.5 公尺以上為宜,一般情況不得小於 1.5 公尺。但道路寬度 12 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1.2 公尺,如受限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 0.9 公尺。
2.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 1.5 公尺。
10.2.1 路邊停車帶設置原則
1.路邊停車帶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指定區域,供公眾停放車輛之空間,並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2.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 2 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位劃設。
3.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 E 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4.道路縱向坡度大於 7%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5.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依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6.路邊停車一般可分為平行停車、斜角停車與直角停車等三種型式。但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7.快速道路不設置路邊停車帶。
16.2 植栽設計要點
1.道路宜加強綠化,包括留設植穴或植栽帶及導入雨水澆灌之功能。
2.鄉村或市郊等地區,為表現自然景觀或當地植栽特色,宜採多種類之原生或鄉土樹種,考量以自然群植方式配置。
3.植栽設計時宜考量道路所需功能,包括防止眩光、誘導車行、遮蔽不良景觀、綠蔭、減低噪音、減少空氣污染等。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
4.植栽選種宜考量耐候、耐污染、耐旱、耐鹽、耐風、抗病蟲及易維護管理等適地性的原生樹種,並避免選取生態入侵種、惡臭、味濃、有毒花粉、易分泌汁液或易落果之樹種。
5.採用淺根、板根、柱狀支持根之樹種,應考量避免日後產生負面之影響。
6.植穴及植栽帶面積儘量加大,喬木植穴淨面積應大於 1.5 平方公尺,並優先考量喬木開展空間及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
7.植栽存活所需最小土壤厚度,草本植物 15 公分以上,灌木類 30公分以上,大灌木及小喬木45公分以上,淺根性喬木60公分以上,深根性喬木 90 公分以上。
8.適合植栽生長所需土壤厚度,草本植物 30 公分以上,灌木類 45公分以上,大灌木及小喬木60公分以上,淺根性喬木90公分以上,深根性喬木 150 公分以上。
9.路權內之栽植空間,宜考量土壤通氣性、排水性、保水性等,使適宜植物之生長。
第一篇第八點表八.一修正規定
第二篇第三章第三.十節表三.十.一修正規定
第三篇第十九章第十九.五.三節表十九.五.三修正規定
【本文轉載自台內營字第1100819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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