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以,因應 107 年 2 月 6 日花蓮地震災害,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本部爰擬具「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本案修正要點為,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訂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應視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
修正條文:
第七十七條之一 為維護公共安全,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其申請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等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修正說明:
一、因應一百零七年二月六日花蓮地震災害,為加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構造安全,針對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建築物,其構造安全不符現行規定,應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爰修正本條。
二、內政部已透過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並參酌分期實施精神,強制規定部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公告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申報,未依規定辦理檢查申報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處罰。因此該類原有合法建築物耐震能力不符現行規定者,其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時,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之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包括評估方法、不須補強或補強後之耐震能力基準)辦理改善,再行申報。未予改善並再行申報者,屬違反現行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
【本文轉載自行政院院會第3789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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