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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市容景觀提升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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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2022-02-08 307 0 中評

優良市容景觀之塑造與呈現,應充分反應出該特定地區之環境特色、生態樣貌、人文活動、居民生活方式及空間美學等狀態。為使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持續邁向國際、富饒、關懷在地文化及永續城鄉發展之目標;並考量地方特色、彈性需要及在地覺醒之環境價值觀,希望透過建立城市空間市容景觀提升計畫提案機制,推動公民參與的城市意象美學提升執行計畫,進而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爰擬具「臺中市市容景觀提升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計十三點,期許打造宜居友善城市之景觀風貌,進階本市都市發展治理。其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第二點)


三、市容景觀提升政策提案。(第三點)

為提升都市美學,本府應每年提出市容景觀議題,指定執行機關配合市府政策,辦理市容景觀提升計畫提案。本府評定提案後,要求執行機關擬定市容景觀提升計畫內容,並編列預算執行。


四、本要點之重要名詞定義。(第四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容景觀:係指本市行政區範圍之自然生態景觀、人為環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


(二)市容景觀提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指本市具有市容景觀重要意義或政策需求之議題,經提案後進行規劃、設計、審查、建設及管理等程序之執行計畫內容。


(三)市容景觀提升地區:係指市容景觀提升計畫經審議核定所劃設之範圍。


五、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之設置與其任務內容。(第五點)

為推動都市美學,本府辦理市容景觀提升,應設置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辦理市容景觀提升政策公布,在選擇提案後指定執行機關規劃擬定市容景觀提升計畫。對於非屬市容景觀提升地區,加強推動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景觀項目、非都市土地(國土計畫實施前)開發許可審議之環境融合或其他有關景觀提升等內容。


六、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組織與運作規定。(第六點)

為利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運作、協調及執行工作,設「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及規範其相關事項。本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因業務需求得指派機關所屬人員代理出席,並納入出席人數。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運作執行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內支應。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團體派員列席。


七、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之幕僚組織設置。(第七點)

為推動辦理市容景觀提升方案,應設置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幕僚執行單位,爰訂定本點規定。


八、市容景觀提升計畫提案規定。(第八點)

市容景觀提升計畫提案由本府指定執行機關或由其依職權提出。上述提案送委員會審議評選,擇定符合政策目標及執行優先順序。


九、市容景觀提升計畫載明事項規定。(第九點)

市容景觀與空間調查分析應至少包含計畫範圍內空間系統、景觀要素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土地現況與地權之調查分析,並盤點依其他法令指定應維護之事項或建築等,爰訂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藉由前述地區調查、分析進行規劃,提出符合當地地景、自然與文化條件、特性或生活需求之目標願景、課題及對策,爰訂定第一項第三款。


依據目標願景、課題及對策,並可進而訂定景觀維護或工程規範,爰訂定第一項第四款。


計畫宜敘明範圍內之公共設施、公有建築物、公有地改善方案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分工規劃,在爭取該地區民意支持下,可取得計畫範圍內私權使用同意,以公私合力共同提升地區市容景觀風貌。


為強化市容景觀提升計畫之精確,爰訂定第二項以規範計畫圖說比例尺。


明定市容景觀提升計畫宜以公共設施、公有建築物、公有地為優先改善目標,以達示範作用,爰訂定第三項。


景觀提升成果應供公共使用,爰訂定第四項。土地使用同意書或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年限屆期前,本府得辦理簽訂續約,倘無法續約,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點交等相關事宜。


十、市容景觀提升項目範疇。(第十點)

明定景觀提升範圍項目。


第四款之空地,依臺中市空地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認定之。


第五款之公共設施,包括道路、學校圍牆、人行天橋、溝渠、橋梁、堤防、隔音牆、下水道、公廁、停車場所、體育場所與市場等公共設施。


第五款公用事業設備,包括電力、電信、廣播、有線電視、瓦斯、郵政及自來水等公用事業凸出地面設施。


第六款街道人文景觀,包括人文古道、行人徒步區、露天廣場或具有維護價值之生活巷弄空間或商圈環境等。


第八款照明系統,包括公、私有建築立面外觀、重要開放空間、橋梁、地標等。


第九款街道傢具,包括公車候車亭、招呼站牌、行人座椅、垃圾桶、資源回收桶、自行車架、海報亭(架)、公共布告欄、街頭指示牌、消防栓、視訊牆、公共廁所、郵筒、電話亭、路燈等。


第十款建物外牆附置物,配合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包括水塔、冷氣、空調冷卻設施、天線、鐵窗、鐵架、棚架、管線、纜線、機具設備等設施。


十一、參與研商機制。(第十一點)

本計畫擬定規劃時,得諮詢相關機關、人民團體、公用事業及民意代表等,促進民眾參與。


十二、審議及執行方式規定。(第十二點)

市容景觀提升計畫經審議核定後,明定主管機關得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年優先執行市容景觀提升工程;或結合民間資源,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布做為其他地區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等之申請對象。相關配套法規機制包括:市政專用區開發獎勵容積、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及都市設計審議中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等。


市容景觀提升項目興闢前應徵得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及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


申請人捐贈改善市容工項完竣後,應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點交確認後進行接管。

 

外部性服務設施、景觀提升計畫及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之申請應於核發使用執照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報告。


十三、市容景觀提升地區不符合現行法令使用行為之管理規範。(第十三點)

市容景觀提升計畫完成後,宜鼓勵地方公民團體共同參與市容景觀提升計畫推動實施,協助違規舉報與環境維護執行業務,法令執行機關亦須針對利用未符合現行法令規定之違規個案,進行勸導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符合區域市容景觀提升計畫要求之利用。

 

規定全文: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提升市容景觀品質及改善城鄉風貌,並鼓    勵市民共同塑造優質之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所屬各機關。


三、本府應每年提出市容景觀政策方向,獎勵並執行具實質效益之提案。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容景觀:係指本市行政區範圍之自然生態景觀、人為環境景觀及生活文化景觀。


    (二)市容景觀提升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係指本市具有市容景觀重要意義或政策需求之議題,經提案後進行規劃、設計、審查、建設及管理等程序之執行計畫內容。


    (三)市容景觀提升地區:係指市容景觀提升計畫經審議核定所劃設之範圍。


五、本府為推動本計畫,應設臺中市景觀風貌提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市容景觀提升政策公布。


    (二)提案之審議及選擇。


    (三)指定執行機關擬定本計畫。


    (四)本計畫之審議。


    (五)推動其他有關本市景觀提升事項。


六、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或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至三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副秘書長、參議、參事或業務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等相關業務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景觀、城市美學、建築、生態及永續低碳等專家學者二人。前項委員之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派)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本府或各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隨本職進退。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業務需求得指派機關所屬人員代理出席,會議時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示之。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運作執行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團體列席。


七、本會幕僚作業由都發局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該幕僚業務;另置幹事若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相關事務。


八、本計畫提案得由執行機關依職權提出或由本府指定執行機關提出,劃定適當範圍及擬提願景說明,送經本會審議後,以進行本計畫之擬定。


九、本計畫應檢附計畫圖說,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


    (二)市容景觀及空間系統調查分析。


    (三)目標願景、課題及對策。


    (四)景觀提升項目及設計或維護規範。


    (五)執行優先次序。


    (六)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計畫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本府得就本計畫選定項目,優先以公共設施、公有建築物、公有土地為整合改善標的。 


    前項景觀提升項目位於私有土地並經所有權人同意施行者,應簽訂五年以上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或設定地上權契約書,使景觀提升成果能供公共使用。


    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書或設定地上權契約書年限屆期前,本府得辦理簽訂續約,倘無法續約,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點交等相關事宜。


十、本計畫提升市容景觀之項目,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得依地區特性選擇下列場域或事項:


    (一)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


    (二)行道樹、老樹與綠帶周邊環境整理。


    (三)水岸與古蹟、歷史建物周邊空間整體空間營造。


    (四)空地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


    (五)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設備整建維護。


    (六)街區改造、街道人文景觀、商圈環境及公共藝術。


    (七)高架路廊下方空間整備。


    (八)都市照明系統。


    (九)街道傢具。


    (十)建築物施工圍籬或屋頂、外牆及其附置物。


    (十一)騎樓、人行道、通學步道。


    (十二)違章建築、窳陋空間整理。


    (十三)其他市容景觀提升事項。


十一、為能有效提升市容景觀效果並促進民眾參與,本計畫擬定規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民團體、公用事業及民意代表等。


十二、劃定市容景觀提升地區範圍並完成研擬該地區之本計畫,經本會審議許可後,得由都發局彙整公布,作為都市計畫或容積移轉有關外部性服務設施、景觀提升計畫及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之優先標的;或由本會協調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年優先執行。


      前項外部性服務設施、景觀提升計畫及外部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須檢附經費概算分析並經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得施作,完工後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點交及接管,並於核發使用執照前再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報告。


十三、市容景觀提升地區範圍之土地、建物及其他地上物等,其利用未符合現行法令規定時,該法令主管機關得對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勸導並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文轉載自府授都設字第11100252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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