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五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九日發布施行。
茲為增加開業建築師、相關技師投入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勞務執行主持人,並改善因招標金額過低影響廠商投標意願,提供合理且貼近實務需求的報酬,爰增訂本辦法第八條之一,明定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之相關規定。
新增條文:
第八條之一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新增說明:
參酌「政府採購法」規定,研擬勞務費用比例之相關規定,提供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酬金計算之依據。
附表:
【本文轉載自文授資局蹟字第11130012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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