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適化智慧照明示範推廣補助計畫作業要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八、經費撥付:
(一)撥款條件:受補助對象完成示範系統建置並驗收結算後,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補助金額撥付。
(二)請款資料:
1、受補助對象請款領據正本(含撥款帳戶資訊)。
2、補助款支用表正本(併附支用單據影本)(如附件三)。
3、納入預算證明(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
4、與能源局簽訂之補助契約書影本。
5、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書影本。
6、LED照明燈具之BSMI驗證合格登錄證書或節能標章證書及檢測合格報告之影本。
7、結算驗收佐證文件影本。
8、工程決算書或結算明細表影本。
9、燈具配置圖。
10、各區域裝設燈具規格及數量一覽表。
11、施工前後之照片電子檔(以光碟燒錄)。
12、場域竣工後之CNS12112照度量測報告(TAF認可實驗室出具)。
(三)請款期限:計畫核定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補助項目不得重複向本部、能源局或其他機關(構)申請經費補助。
(二)提案所送申請資料文件均不退還。
(三)提案所送申請資料文件,其智慧財產權屬於該補助對象所有。補助對象同意能源局得基於推廣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無償運用該文件相關內容於各式文宣、網站內容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
(四)受補助對象如為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應將補助款納入預算辦理。
(五)受補助對象辦理本計畫之預算編製、招標、決標、訂約、變更、完工、驗收及其他各項相關程序,應本於權責並依前述事項適用之法令規定(如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或其他相關法規等)及公平競爭原則妥為辦理。
(六)受補助對象如非屬公立機關(構),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核實報銷。
(七)受補助對象向能源局辦理補助經費撥付,應遵守下列事項:
1、受補助對象應本於誠信原則對其提出請款資料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2、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後,由受補助對象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帳冊等資料文件,應依其主管機關所訂法規(如會計法、審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3、能源局得於必要時查閱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計畫之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等;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能源局應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八)受補助對象汰換之既設照明燈具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妥善處理。
(九)能源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得將受補助對象、補助額度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本文轉載自經授能字第11105000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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