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受理工程施工查核成績丙等意見處理審查作業規定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受查核之廠商,對於材料試驗結果不合格,致查核成績為丙等有提出意見管道之規範,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於查核成績因試驗結果不合格列為(改列)丙等,通知受查機關查核結果時,一併副知廠商;受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提送文件資料,須於收到次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不含補正時間),依審查結果並經行政程序簽核後通知主辦機關及廠商維持丙等成績或查核成績改判,如成績改判應填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
三、審查作業原則採兩段式,第一階段先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審查材料取樣檢驗程序及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審視一、二級品管所送之意見理由是否符合規定之審查表(如附件一),如必要時再召開第二階段審查會議。
四、審查會之召開由查核小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代理主持,並聘請原案之查核委員至少二位委員,另加一位新聘查核委員加入審查會,針對所提供意見之事證合理性是否符合契約及相關規定加以審查。
五、審查結果原則採委員合議之規定,無論維持丙等成績或查核成績改判,均請委員敘明原因並依行政程序簽核。如查核成績同意改判、為確保工程品質及契約規定,或辦理查核複查並取樣送驗時,其材料之檢(試)驗,須經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等執行一、二級品管審查及判定試驗結果是否合格,以符合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審查結果如仍維持其丙等之案件,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工程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並應填報處置表(如附件二)函送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備查。
【本文轉載自屏府查字第11103037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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