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環河快速道路永和段。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北環快永和段2013年爆發工程弊案,營建署官員接受招待喝花酒,還稱「喝花酒、性招待是工程界慣例」,其中北工組台北工務所主任游志成被依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11年6月,主管永和環快第七、八標工程案事務的郭見忠處刑12年6月定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中華工程免沒收3877萬8204元,檢方可上訴。
游志成擔任北工組台北工務所主任期間,中華工程公司永和工務所所長曾榮達、總務賴志銘等人為求工程順遂,希望不受刁難,從2011年3月起,安排他喝花酒、培養關係。
游接受多次招待,同意中華工程施工上的申請或要求,延展了第七標第一次工期,並准第八標破堤施工案。中華工程因永和環快第七、八標工程事務2012年7月改由北工組三重工務所主任郭見忠管理,曾榮達耳聞郭作風強勢,並認郭有故意積壓工期展延申請案的情形,為免工程逾期遭罰,也交待賴志銘安排郭上酒店,若郭要求續攤「性招待」,也由賴處理。
高院二審依收受不正利益罪判游志成11年6月徒刑,郭見忠處刑12年6月定讞,並諭知沒收中華工程3877萬8204元犯罪所得。最高法院撤銷沒收部分,其餘駁回上訴定讞。
高院更一審認為,營建署主張永和環快第七、第八標工程逾期完工,對中華工程加計逾期違約金,中華工程提請求給付工款扣款民事訴訟,已經法院認定中華工程沒有逾期完工,營建署不得加計違約金,判營建署應將扣抵的違約金連同其他工程款給付中華工程確定。
更一審指出,中華工程受領工程款,是基於和營建署之間的工程契約,而與貪汙不具有直接關聯性,也非犯罪所得;中華工程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因此判中華工程3877萬8204元不予沒收。
【文 / 林孟潔;本文已獲得經濟日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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