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十月七日。
為降低液化石油氣事故,配合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增訂新建建築物之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應設置位置之規定,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七十八條,增訂建築物應依該辦法留設液化石油氣設備設置空間。
修正條文:
第七十八條 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燃氣設備,其燃氣供給管路、燃氣器具及供排氣設備等,除應符合燃氣及燃燒設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建築物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留設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設置空間。
修正說明:
為降低液化石油氣事故,配合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增訂新建建築物之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應設置於屋外或室外,爰增訂第二項以強制要求建築物安裝非工業用液
化石油氣供應設備,應依該辦法留設設備設置空間。
【本文轉載台內營字第1110800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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