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 建材網
金額
結果排序方式

「大園智慧科技園區開發計畫案」環評通過


分享
發布 | 2021-12-28 658 0 中評

一、公告「大園智慧科技園區開發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一)本案經綜合考量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專家學者、各方意見及開發單位之答覆,就本案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經專業判斷,認定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所列各目情形之虞,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評述理由如下:


1、本案開發行為之上位計畫包含「全國國土計畫」、「桃園市國土計畫」等;開發行為半徑10公里範圍內之相關計畫包含「大桃園科技工業園區開發計畫」、「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第二期開發計畫」、「沙崙產業園區整體開發計畫」、「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變更桃園航空城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桃園市大園潮音智慧科技園區開發計畫案」、「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暨土地整合發展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15線新闢高速公路計畫」、「許厝港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桃園北區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回收再利用計畫」等;本計畫開發與既有大園工業區結合提升產業群聚效益,同時引導未登記工廠進駐,進行輔導與集中管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及環境永續。經檢核評估本案開發符合上位計畫,且與周圍相關計畫並無顯著不利衝突且不相容之情形。


2、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已針對施工及營運期間之「地形地質」、「地震與斷層」、「水文水質」、「空氣品質」、「噪音振動」、「廢棄物」、「溫室氣體」、「陸域及水域生態」、「景觀及遊憩」、「交通」、 「土地使用」、「社會環境」、「經濟環境」、「農業環境」、「文化資源」及「健康風險評估」等環境項目進行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並就可能影響項目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本園區施工期間採行空氣污染防制及排放增量抵換措施;營運期間空氣污染物排放增量完全抵換,用水回收率達80%以上,並加嚴各項污染排放限值;另規劃使用再生能源、綠色運具及植栽綠化等溫室氣體減碳措施,落實毒性或關注危害性化學物質管制及排放管理等。經評估本案開發對環境資源及環境特性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3、本案開發基地及周邊現況多為農耕地、建物、草生灌叢、埤塘及聚落等,東側緊鄰雙溪口溪,北側1公里外則有許厝港濕地,未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開發單位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動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及「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等調查方法進行陸域及水域生態調查,並蒐集鄰近區域生態調查文獻,結果如下,本案採行相關生態保護對策,經評估本案開發對稀有植物及保育類動物無顯著不利影響:

 

(1)陸域植物:於基地範圍潮音國小校地內發現有「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所列之珍貴稀有植物14株(含竹柏、蘭嶼羅漢松、桃實百日青、日本山茶及蒲葵等),均為人為栽種之個體,生長狀況良好,已訂定樹木補移植計畫;另於基地外周圍1公里範圍內發現有「2017臺灣維管束植物紅皮書名錄」所列之珍貴稀有植物,包含瀕危等級2種(菲島福木、羅漢松)、易危等級1種(蒲葵)、接近受脅等級1種(厚葉石斑木),均屬人為栽種作為景觀用途,經評估對於陸域植物生態影響輕微。


(2)陸域動物:於基地及周圍1公里範圍內發現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珍貴稀有鳥類5種(魚鷹、黑翅鳶、東方鵟、彩鷸、紅隼)及其他應予保育2種(紅尾伯勞、草花蛇),其中魚鷹、東方鵟、紅隼僅出現於許厝港重要濕地;黑翅鳶、彩鷸及紅尾伯勞出現於開發基地內、外之開闊環境;草花蛇則出現於基地外圍之水田環境;另於審查階段補充調查未發現彩鷸於基地內有築巢情形。基地現況多為農耕地、建物及草生灌叢,非屬保育類物種主要棲地,本計畫施工及營運期間採行相關生態保護對策,經評估對於陸域動物生態影響輕微。


(3)水域生態:於基地周圍1公里範圍內水域環境無發現應予保育物種,本計畫於施工期間採行廢(污)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態保護對策,營運期間廢(污)水經處理至放流水質符合加嚴標準後,納入專管延伸至雙溪口溪幹線54-8號河水堰下游排放,且園區植生綠帶不使用化學藥劑(包含化學除草劑、殺蟲劑、毒鼠藥及農藥),經評估對於水域生態影響輕微。


4、綜整評估本案開發對當地環境之影響結果如下,未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1)依據空氣品質模擬結果顯示,除部分敏感受體之懸浮微粒(PM )及細懸浮微粒(PM )背景值已超過或接近空氣品質標準,致施工及營運期間加成值超過空氣品質標準情形,其餘項目均可符合標準。開發單位已採行相關空氣污染防制及減輕對策,且於施工期間採行空氣污染物排放增量抵換措施及承諾營運期間排放增量完全抵換。


(2)開發單位採行相關噪音、振動減輕對策,依據噪音振動模擬結果顯示,施工及營運期間各敏感受體均可符合環境音量標準,噪音增量屬可忽略影響,振動影響經評估亦屬輕微。


(3)開發單位營運期間執行毒性或關注(危害性)化學物質使用管制及排放量管理,並針對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風險值占90%以上之化學物質訂定排放量限值。

 

5、本案開發土地非屬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大部分為一般私有地,開發單位針對有安置需求者,於計畫區南側規劃住宅社區用地,供計畫區內被徵收之所有權人興建住宅使用;對於無意願申請安置住宅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經評估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6、本案依據「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就本園區營運階段可能運作或運作時使用或衍生之危害性化學物質辦理健康風險評估,結果顯示總致癌風險度小於10 ,總慢性非致癌風險度小於1,屬可接受範圍,開發單位執行毒性或關注(危害性)化學物質使用管制及排放量管理,經評估後本案開發對國民健康或安全無顯著不利之影響。


7、本計畫位於桃園市境內,影響範圍僅侷限於計畫基地附近,對於其他國家之環境,無顯著不利影響。


8、本案屬園區開發,無其他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之情形。


9、其餘審查過程未納入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之各方主張及證據經審酌後,不影響本專業判斷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二)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則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1次施工行為預定施工日期。


(四)本案自公告日起逾10年未施工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開發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轉送主管機關展延審查結論效期1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5年。


二、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署後,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網友回應

同類產業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