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於一百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嗣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一次。茲因公用天然氣事業(以下簡稱事業)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設備時,其費用透明度、材料及工法選用原則等仍有持續強化之必要,以保障用戶權益,並避免或減少事業及用戶間之不必要爭議,爰修正本準則,其修正要點為:
一、事業應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營業處所公告全部計費項目之資訊。(修正條文第五條)
修正條文:
第五條 事業應訂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以下稱手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手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裝置業務計費項目及計算方式。
二、向用戶計費之報價表單格式。
三、裝置業務計費與成本調節表。
四、其他具體之執行方法。
事業應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營業處所適當之處,公告其裝置業務計費項目之材料、工資及其他費用金額。
(以下未修正)
修正說明:
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三項。為提升費用 透明度,並確保用戶權 益,爰於第三項修正事業 應公告計費項目之範 圍,刪除「主要」二字, 要求事業應揭露全部計 費項目之材料、工資及其 他費用金額;另明定事業 應於公司網站首頁及營 業處所適當之處,公告前 述資訊,俾利用戶知悉。
二、事業應訂定施工規範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管線設備及收取合理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新增條文:
第五條之一 事業應就其所 裝置管線設備之材質、工 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 施工規範,報經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事業應依前項施工規範為用戶裝置天然氣管線 設備,並向用戶收取合理費用。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新增說明:
為兼顧供氣安全、施工品質及用戶權益,減少事業與用戶之爭議,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事業應就管線材質、工法及其他相關事項 訂定施工規範,其標準不應低於業界通用規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施工規範採取合宜之材料、工法等事項,以確保裝置費用之合理性。
為強化監督管理,參考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於第三項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事業修正施工規範及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三、增訂事業應以書面交付本支管費用之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予用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修正條文:
第八條 事業供應用戶天然 氣所裝置之管線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並經事業與用戶書面約定者,得由用戶分攤部分之本支管敷設成本:
一、申請裝設用戶之所在地區,尚未裝置本支管。
二、本支管敷設成本經合理估計,於耐用年限內無法經由從量費回收。
三、應備本支管費用之計費方式、金額、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 以書面方式交付用戶確認。
事業應於手冊規定其與用戶簽訂前項書面約定之格式,該約定事項應包括本支管費用計費方式及金額。
修正說明:
一、為使規範內容明確及統一條文用字,爰酌修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關於成本及費用之用語;其中「本支管費用」係指由用戶分攤之本支管敷設成本。
二、為提升費用透明度,確保用戶權益,爰修正第一項,於第三款增訂事業應將本支管費用之成本明細表及申請地點鄰近街廓之管線圖資(包含距離最近之本支管及設計連接之本支管)交付予用戶,俾利其確認費用及路徑。
三、為精簡規範內容,第二項及第五項合併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四、第三項未修正。
四、事業計算本支管敷設成本應以足夠供氣之最短路線為原則,非因本條法定因素規劃其他路線時,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新增條文:
第八條之一 事業於前條第一項情形,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之供氣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並提供用戶相關證明文件外,應以最短路線為原則:
一、因用戶請求。
二、路線遇溝渠或其他障礙物。
三、路線遇他人土地或建築物,無法取得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同意。
四、其他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事業不符前項各款情形而未以最短路線為規劃路線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金額,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之。
新增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
(一)為保障用戶權益,並避免或減少爭議,爰增訂事業於用戶分攤部分本支管敷設成本時,其成本計算應考量該區域供氣穩定之因素,且除有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外,應以最短路線為原則。
(二)所稱「最短」路線,並非指地理相對位置之最短距離,而係指在可通行之一般道路、空地等適於施工範圍內,減少不必要之繞行而盡量縮短距離之意。
(三)第二款之溝渠指用於引水及排水之狹長窪地或水道,有礙天然氣管線裝置工程者;障礙物指河川、地下道、建築物、工程設施或其他物體,有礙天然氣管線裝置工程者。
三、考量事業營運需求,爰第二項增訂事業不符前項各款情形而未以最短路線為規劃路線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應以最短路線長度所占比例計算。例如,最短路線為十公尺,事業規劃路線為五十公尺,則二者差異四十公尺長度之成本應由事業自行負擔,故其本支管敷設成本之計算金額,應以該規劃路線之敷設成本乘以最短路線長度於規劃路線長度所占比例(即五分之一)計算。
第十條附表一(修正後) 公用天然氣事業裝置業務部門非工程類裝置業務計費項目及金額
各項非工程類計費項目名詞定義:
一、 裝表通氣費係天然氣管線裝置工程完成後,用戶申請通氣時,公用天然氣事業需安裝瓦斯計量表,而向用戶收取之費用。
二、 估價設計費係用戶申請使用天然氣,公用天然氣事業需進行裝置工程估價作業所收取之費用。
三、 表內管審圖費係用戶委託合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進行表內管工程,公用天然氣事業為辦理表內管審圖作業,而向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收取之費用。
四、 表內管檢驗費係用戶委託合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進行表內管工程,公用天然氣事業為辦理表內管竣工檢查作業,而向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收取之費用。
【本文轉載自經能字第11004605610號】
APP下載-Google Play 、Apple store
《近期熱門文章》
通膨壓力大 北市社宅綠建築降規格
豐興調降鋼筋和型鋼產品 每公噸跌500元
缺工、缺料、地價大漲、通膨、金融限縮等因素,建築業夾縫中求生存
更多認識918建材庫-點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