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六十七條研訂建物殘餘價格率。
1、 本會訂定建物殘餘價格率如附表。
2、 建物殘餘價格率指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所剩餘之結構材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建物總成本之比例。
3、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得由不動產估價師視該建物之實際狀況及社會習慣判定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有異於本公報規定時,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4、 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得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並應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
5、 本公報 建物殘餘價格率 經本會理事 監 會通過後公 布 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文轉載自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第四號公報】
APP下載-Google Play 、Apple store
《近期熱門文章》
城中城燒出政府管不好的老樓
國產呼應碳中和 導入全台首創碳礦化混凝土科技
營建工程大增PM10也爆量 工地空汙明年起擴大管制
半邊陽明山變豪宅區 台北後花園恐失守
如何避免高雄城中城大火?以美國閒置建築的防火規範為例
更多認識918建材庫-點我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