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六○九五「兒童照護用品-公共場所用換尿布台」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內容,並參考地方政府與業界實務執行建議,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八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停車空間之獨立式親子廁所不受服務範圍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增訂條文:
第三條 公共場所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公共場所樓層數超過三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加設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前二項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但該樓層僅作為停車空間,得不受服務範圍之限制。
增訂說明:
一、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二規定:「下列場所應規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另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召開「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研商會議決議一:「附設或非附設(公有室內或立體)停車場,均應列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以符合建立友善育兒環境之立法意旨。……」。
二、有關該樓層僅作為停車空間者,經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反映,實務上有管理維護之困難,且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所訂「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地點問答集」第三點(三):「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地點應考量安全、便利及空間使用效率,優先設置於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區域。(例如立體停車場則建議優先設置於一樓或出口處……)」爰停車空間之獨立式廁所服務範圍得予調整以符實務需要。
二、 修正兒童安全座椅及尿布臺設備規格(修正條文第六條)。
修正條文:
第六條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供兒童使用之設備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安全座椅,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座椅面距地板面四十公分至六十五公分,應有防止兒童跌落之裝置,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
(二)設置位置須使照顧者視線可隨時看到兒童,且應留設足夠之安全座椅使用空間。
二、尿布臺,適合二歲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尿布臺內徑長六十五公分、寬二十九公分以上,應設置安全裝置,使用時檯面距地板面不得大於八十公分。
修正說明:
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兒童安全座椅面距地板面距離尺寸,參考業界實務執行建議修正為四十公分至六十五公分。
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尿布臺內徑尺寸,考量我國嬰童身高成長曲線與國際平均尺寸相近,因國際上尚無尿布臺內徑尺寸之規範,爰參考日本、美國及歐盟公共場所常見品牌尺寸及業界實務執行建議,修正為長六十五公分、寬二十九公分以上。另因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一六○九五「兒童照護用品-公共場所用換尿布台」已訂有尿布臺載重規定,爰刪除該目承載重量之規定。
三、 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條文第八條)。
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說明:
增訂第二項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本文轉載自台內營字第1100816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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