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捐助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辦理APEC建築師計畫相關事務經費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應研提年度整體工作執行計畫,以公文函送本署審查核定。
(二)年度整體工作執行計畫之內容包含計畫緣起與目的、計畫內容、組織架構、人力配置與執掌、工作項目與執行進度、預算規劃、預期成果及效益等事項。
(三)如同時向其他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補(捐)助時,應於該年度整體工作執行計畫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捐助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
(四)年度整體工作執行計畫得於上年度十二月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之經費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本署應通知不予同意補(捐)助;經立法院刪減部分經費,致不敷支應原核定之執行計畫者,本署應通知重新調整經費項目分配數額,並將重新調整之分配數額函送本署核定。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申請經費撥付及核銷時,應依實際計畫執行情形,每半年就已執行完成工作部分檢具下列文件,以公文函送本署審查。經本署審查通過後,撥付已完成工作部分所需經費並辦理核銷:
(一)工作計畫執行報告,並列明該期已執行完成之工作項目、執行時程、執行情形及成效。
(二)該期已執行完成工作所需經費之領據、收支明細表及支出單據正本。
當年度最後一期申請經費撥付及核銷,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向本署提出。
八、督導及考核:
(一)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派員前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進行業務查核;並得於年度執行結果進行考核(考核衡量績效指標表,如附表)。如發現捐助款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造假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捐助經費外,本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對本捐助案件停止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捐助經費之使用,涉及採購事項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如同時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各機關(單位)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六)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申請本署撥付款項時,檢附之補(捐)助經費各項支出單據由本署保存,該公會應本誠信原則對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第八點附表
內政部營建署捐助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辦理 APEC 建築師計畫相關事務經費考核衡量績效指標表受補(捐)助金額:
【本文轉載自營署建管字第1101183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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