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降低液化石油氣事故,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修正草案增訂新建築物之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應設置位置之規定,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七十八條,增訂建築物應依該辦法留設液化石油氣設備設置空間。
修正條文:
第七十八條 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燃氣設備,其燃氣供給管路、燃氣器具及供排氣設備等,除應符合燃氣及燃燒設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建築物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留設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設置空間。
修正說明:
為降低液化石油氣事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修正草案刻增訂新建建築物之液化石油氣供應設備應設置於屋外或室外,配合該辦法之修正,爰增訂第二項以強制要求建築物應依該辦法留設設備設置空間。
【本文轉載自台內營字第1100813815號】
APP下載-Google Play 、Apple store
《近期熱門文章》
建商換地開發重劃區 地主卻要自付土增稅?法院判課稅無理
更多認識918建材庫-點我了解
更多產業新知-點我了解
加入918建材庫粉絲團->點我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