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辦理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之申請文件:
(一)建物整修類:申請書、計畫書、建物及土地權利相關證明文件、承諾同意切結書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土地或建物非申請人所有或單獨所有者,應取得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如該建物或其坐落土地為共有,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申請人得取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申請人應出具上開共有人簽署之同意書,並簽具切結書提出申請。
申請案如情況特殊,經審查會同意者,得不受前款申請金額及文件之限制。
前二款之情形,其他共有人如提出反對異議,本部則不予受理申請或核予補助。
前開文件書表格式另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二)修復技術、再生推廣類:申請書、計畫書及申請單位相關立案證明之文件。前開文件書表格式另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三)文化經營類:申請書、計畫書、申請單位相關立案證明之文件及租約,自然人需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前開文件書表格式另於本部網站公告之。
【本文轉載自文源字第11020366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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