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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修正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七七六號解釋文精神,有關建築物因申請變更使用執照需要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鄰地所有權人得提供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自應發給定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參照內政部相關解釋令,增列表演館(場)、夜店業、運動訓練班、實驗教育辦學場地、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層分間為六個以上使用單元或設置十個以上床位居室者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另因應相關法規修正無障礙設施及防音規定項目之檢討標準,爰修正本辦法
發布 | 2022-03-03 496人觀看 -
紓困建築營造業 竹縣使照延期1年
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相關防疫措施關係,對本縣營建等相關工程之衝擊,有關申請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許可,提供自動展延施工期限之紓困及振興措施,以簡政便民。
發布 | 2021-09-01 411人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