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部分條文之修正及本府綠能及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於經濟部公告地層下陷地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等不利耕作地區,放寬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申請基地面積之規定。